30个工作日。
1.《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津侨办〔2016〕49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第13条
3.《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申请条件包括:
a)华侨申请回国来天津市定居,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出国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2)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后迁入外地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再出国的华侨;
(3)在国外出生并且配偶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
(4)按照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引进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5)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引进的华侨高层次专业人士,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6)在我市直接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b)华侨申请回国来津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
c)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d)有稳定生活保障。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