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b)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c)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d)有固定的住所;e)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f)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g)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h)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3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7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2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qqzwfw.tj.gov.cn/)
三、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