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船舶所有权是以登记进行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船名申请表;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多人共有船舶应提供足够齐全的身份证明);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①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以及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以及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买卖的二手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②新造船舶的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及付款凭据;
③船舶股份协议书(多人共有船舶);
④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⑤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分别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和正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