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
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2、经办人身份证明
要求:验原件;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3、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章程
要求: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
4、新设公司需提交,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要求: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5、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要求: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要求: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如有此项材料不能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