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证明。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不分夏季冬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