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法充分考虑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定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规定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
目前,我国加大力度发展在数字金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交通、能源、水利、电力、信息惠民、工业制造、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基础软硬件保障等领域的密码产业,亟须顶层梳理不同行业的业务系统和安全需求,加大密码系统设计与创新力度,建设不同密码行业的密码应用技术研究和测评认证体系,发展密码测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