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须有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收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地点:
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菏泽市公安局西附楼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省级制证→省级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