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端州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城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条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公布。 端州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端州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端州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一)本人手写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
1、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3、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1、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和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五)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