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2、有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3、工程由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4、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5、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
二、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172号)(2017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