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停驶或者复驶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申请停驶的,还应当审查号牌和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停驶或者复驶的信息和日期,并将记录的内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2、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2、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3、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三)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1、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并按照该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事项、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将《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3、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撤销日期;销毁号牌;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入机动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