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海如何申请再婚生育
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计生委。
3.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上海市再生育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