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的函;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办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1.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2.单位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一);
4.其它相关资料。
(三)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1.《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8.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它相关资料。
(四)自建单位和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办理公产注销及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5.完税凭证;
6.自建单位《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7.其他相关资料。
二、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1.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2.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其它相关资料。
(二)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的函;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1.《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三);
2.《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5.楼层系数差价表;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7.《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许可证;
8..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他相关资料。
(四)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办理公产注销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4.完税凭证;
5.开发企业《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6.其他相关材料。
三、上市转让规定
(一)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其它说明
(一)购房人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审核盖章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三)名单,办理交易及不动产登记。
(二)驻石部队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程序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相同。销售价格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购房人以住房保障处审核盖章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四)名单,办理交易及不动产登记,需要上市交易的,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四)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算,由买方、受赠方支付;
(六)按购房总价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石住房(2012)48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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