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提交的材料至服务窗口申领商调函;
2、携商调函至原档案保管机构办理调档手续,并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寄送的方式转递;
3、档案到达后,工作人员核查档案各类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
4、材料齐全符合接受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并发给存档凭证(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档案保管机构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