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5.在选择的类型□中打√。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请勿使用圆珠笔。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