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5)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03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
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 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 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 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四)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