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0年)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新丰县公安局
三、办理地点
新丰县丰城街道办事处丰城大道东86号交警大队内
四、办理材料
警用车辆须要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需要。
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要
检验机构盖章,授权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