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离婚购房合同去名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第一种,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还未办理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购房合同去名字的,并不涉及到相关费用,仅需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即可,如需要加强合同效力,可以办理公证手续,在办理公证时,会涉及到公证费。第二种,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办理了产权登记,这时需要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这其中会涉及到登记中心收取的工本费等。
一、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