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以上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前面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清单、照片、发票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技术人员须提供与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列表说明品种、数量、来源、去向、附部分销售合同、发票等。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