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予以许可(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三)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路3号
三、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3、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或者XX贸易(广东)有限公司、XX(广东)贸易有限公司。4、申请新设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原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栏;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5、企业集团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栏和“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申请”栏。其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栏、“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栏、“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等无需填写。6、“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填写该栏。7、“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名称中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申请新设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保留期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设立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申请人为企业、企业集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9、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等,变更投资人(设立人)项目的除外。10、已设立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的,须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11、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投资人(设立人)可以在名称保留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三个月,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经延长保留期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1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13、“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1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