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实行限额管理。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1、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每年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工作日时间)。
2、门诊特殊大病鉴定工作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至月末(工作日时间)。
申报日期有变化的,以参保地经办机构的通知时间为准。
1、《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
3、门诊病历需提供相应就诊证据(挂号、交费依据和检查检验报告等)和至少两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