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
(1)区管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审批;涉及灌溉面积达小型灌区(1万亩以下)的工程审批;
(2)市委托其他审批事项。
2)技术条件:
(1)迁移、损坏区管水利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2)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3)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