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其他法律规定,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减责也是审判实践中需要加以重视的因素之一。具体而言:
1、旅游者过错。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适用需要一个前提:旅行社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相对于旅游者的过错,旅行社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十分轻微。如旅游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危险景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旅行社不可能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其对没有能有效劝阻旅游者进入危险景区的过错是轻微的。
2、旅游者同意。旅游者的同意包括明示的协议、对风险的默示承担、对风险的知-晓、自愿承担等。如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进入某些旅游活动场所,如参加水上运动、高空运动等,就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一定的碰撞,可以认为旅游者认识到这些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旅游者遭到合理范围内的伤害,而旅行社又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以理解为“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如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同样可以作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