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适用的是信访条例的规定,外国人也可以依法进行信访。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1、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简称《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2、《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3、出台“不受理越级上访”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属地责任,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而要让群众理解这一目的,改变对越级上访的迷信和依赖,就必须重塑群众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信任,恢复对“依法逐级走访”解决信访问题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