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医疗登记表,并指定3家居住地医疗机构,包括1家当地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经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单位、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携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后,其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居外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原始凭证,于结算年度内(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回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报销。
2.对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人员、已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人员),其当年个人账户预划金额和往年个人账户余额,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4月份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上述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发放后,每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发放额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自负段400元以内的,不再需要回苏报销;超过上述金额需要报销的,退休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本结算年度所有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发放金额和自负段以内费用)原始凭证,到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报销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冲抵已发放的个人账户额和自负段后,再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四、注意事项
1.居外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报销所需各种凭证,包括全部的门急诊医疗费明细清单、发票、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并在报销时与本人社会保障卡一并带来。如本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报销结付手续可委托原单位或亲友办理,也可将医药费票据材料邮寄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住地在江苏省内的,可委托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代为邮寄),但上述凭证必须齐全(邮寄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居外参保人员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内办理审核结付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但医疗费用作为办理结付手续的结算年度发生的费用,按照该年度结付规定处理。
3.居外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可在当地指定医院(精神病患者在当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诊断,凭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到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规定到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结付。
4.居外参保人员如病情危重需要转往居住地上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5.已办理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临时回苏州时发生的急、危、重病医疗费用,可凭有关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
6.居外参保人员需变更当地指定医疗机构或回到苏州市区的,应及时办理居外变更或居外取消手续。其中居外取消手续,必须在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60天后方可办理;办理前应按规定结清居外医疗费用。
7.居外参保人员因断缴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未通过年度资格认证等原因,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暂停期间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其医疗费用结付报销业务,不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
8.居住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区(不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的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报销手续。
9.在江苏省内跨市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先后办妥省内异地就医转出申请和转入接收手续后,可在居住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划卡就医,并实时结算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