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华侨可以提出申请:1.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d.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2.符合上述1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中山市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填写完整。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的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市**县(市、区)**(单位或地址),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与声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获批准回国定居,《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均应交还本人。
规格为48/33mm
核查原件有效性,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如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对华侨身份认定的证明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持本人或配偶在我市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在我市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出入境记录指: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加盖“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提供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收取原件和复印件。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
收取原件和复印件。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登记。窗口人员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后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三)受理。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窗口人员当场核验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告知原因。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或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并自接收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关于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的通知。经核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窗口人员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四)领取结果。办理机关应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625室
五、办理时限
3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
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需要核查出入境信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