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陪同)携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受理:交验居民户口簿,核对并签字确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相关信息。
3、审核:进行公民身份确认,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缴费: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
5、领取: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由本人(或监护人陪同)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验指纹、签收领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精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费用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费用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申报条件: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迁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领居民身份证,须到公安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合格的人像信息后,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户政办证窗口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在监护带领下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