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二号楼5楼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说明和承诺书需责任人签名,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法律依据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赴南沙海域作业的渔船应当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船舶技术性能状况良好,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
(三)刺钓、笼捕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88.2干瓦(120马力)以上;其他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220千瓦(300马力)以上。
(四)按规定配置船用通信、导航、船位监控以及消防、救生、灯光声光信号等设备。其中配备短波单边带电台功率必须在100瓦以上。
(五)按标准配齐职务船员,指定专门的通信人员。上述人员须持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国际、国内的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及南沙渔场作业的有关规定。其他船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训练,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船长必须参加外海作业渔船船长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六)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