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重新注册: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五号)(2017年)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五号)(2017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