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因害怕停止犯罪行行为的,是属于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必须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当时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中止犯罪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行到底的,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对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完成犯罪可能性的案件,应当如何理解放弃犯罪是否出于自愿?我们认为,即使客观上犯罪根本不可能完成,而他主观上自认为有可能进行到底而放弃犯罪的,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如A携刀去杀B,行至半路悔悟而自动放弃返回家中,即为中止。即使事实上B当天并不在家,去了也不可能实施杀人行为,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相反的情况是,如果在一般人看来,或者客观上是完全可以完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却自认为存在客观障碍、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实施的,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自动性特征的实质内容。如果停止犯罪活动不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物质或心理障碍,犯意发生动摇而停止犯罪活动,则是被迫停止,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意志的犯罪中止。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犯罪中断。中断犯罪是被迫的,不是出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放弃犯罪,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并停止犯罪的,这是自动性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