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不作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
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