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入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已在本市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并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男性不满50 周岁、女性不满40 周岁的;
3.非本市户籍人员经我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非本市户籍人员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市就业并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在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且在现参加养老保险地缴费累计不满10年的,如果之前在我市参加过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市。
二、办理所需资料
1.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若为男性满50 周岁、女性满40 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地点
1、个体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
2、单位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