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
第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7条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天主教区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核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