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二、办理材料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1、适用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2、集群托管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3、不适用住所申报制: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3、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栏,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