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在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中可享受3项优待照顾,同时可以享受医疗救助补助。 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2008年10月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现场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加快推进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上下工夫,在细化配套政策、全新落实措施上下工夫,在加强组织领导、改善支撑条件上下工夫。
他希望各地要切实把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作为当前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振奋精神,狠抓落实,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同时提出,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质就是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优抚工作优良传统相符合的医疗保障制度;核心就是构建政府主导实施、社会力量参与、个人适度负担“三责一体”的医疗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