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人员和场地;
3、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申请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由申请人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作出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许可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初审后,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审核作出决定,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申请从事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的,由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驾驶员组织考试,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考试合格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