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俗河镇云龙中路31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若干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http://www.xt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