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审批条件
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3、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
4、因停产3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原件一份(原件拟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2、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
3、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等(拆除设施的需提交停产证明材料或说明)。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许可决定书。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