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涉及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处理完毕。
2、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到1号楼二楼机动车回收登记窗口办理,开具送车单。属于校车的,还需提交校车标牌。属于他人代理人,还需持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3、凭送车单将车辆送到指定的回收公司。
4、回收公司核对报废车辆,出具接收清单。
5、回收公司将机动车报废解体(车管所对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监销),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相关申请资料提交给车管所,车管所审核登记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6、回收公司将《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当事人。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单位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牌号;
4、属于报废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属于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
6、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交退车证明;
7、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提交出境证明,属于海关监管的,出境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8、属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应提交民警现场监销时签字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属于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