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公安部139号令补领驾驶证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申请人提交补证手续-受理窗口审核-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及是否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受理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在1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