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企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企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企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企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企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
1.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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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有效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