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申请拍卖公证,拍卖人应在拍卖的准备阶段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拍卖人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作证等。拍卖人是企业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和职务等)和营业执照。,拍卖人是社会团体的,应提交社团登记证。拍卖成交后,购买方也应提供身份证明。以上当事人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代理人要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单位等拍卖其资产的,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资产,要提供同级政府的批准文件;拍卖集体资产,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同意书。
(三)拍卖财物的所有权证件。如房产证、国家资产证明、自有资金证明等。
(四)拍卖方案说明书,内容包括:拍卖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拍卖方式、拍卖公告的内容等。
(五)拍卖成交后,还应提供拍卖会议纪要和买卖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书等。
(六)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