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管理服务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书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公证书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包括学校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和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租赁校舍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公证书、已付租金凭证及校舍符合学校消防安全要求证明)。
学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含校[园]长上岗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
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