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办结。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湘潭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