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承诺书”。“申请人声明”栏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字。7、“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8、“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应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应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仅限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项仅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