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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全文条款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
全文条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
全文条款 我委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进行了复审。经复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继续有效的标准为11项(附件1),废止的标准为3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2.复审后废止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