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浙江等各省(区、市)印发的通知也都明确提出,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日,工资正常发放;
休息日,如果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如果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