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要按单位隶属关系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分别对本地归侨职工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依法认定。
2、在计算归侨职工连续工龄时,归侨所在单位需凭原始安置档案由侨务部门辅助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确认。
3、归侨职工退休前或退休时,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审批;属于市直企业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2006年7月1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龄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的归侨女职工,予以发放退休生活补贴。企业归侨退休职工工龄符合上述年限,或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予以发放退休生活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但其基本退休费与计发基本退休费的基本工资差额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差额发放;从企业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但已经退休,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且计发比例为100%的,不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