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5.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7.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10 个工作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