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在通行安全方面,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除应当遵守已有的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和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比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以及驶入步行街、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环境安全方面,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废旧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在消防安全方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车辆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的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