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成立申请: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变更申请: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审批条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注销申请: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审批条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